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研究
时间:2012-02-03 14:49来源:未知 作者:www.51article.com 点击:
孟德斯鸠权力制约思想研究
法权是指享有权力的国家机构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
代写毕业论文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。”[2]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,仅有立法权是不够的,立法权在国家的管理中不能解决所有问题。洛克的法治理论中认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而制定的,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能够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。因此,在一个完善的国家里,还必须有执行法律的权力,就是所谓的执行权。洛克说:“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,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,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,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,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
代写毕业论文法律。”[3]这就是执行权,并且“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开的”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,还要有对外权。“包括战争与和平,联合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:如果愿意的话,可以称之为对外权。”[4]
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,虽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、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,但这三毕业论文种权力并不是处在同一等级的位置,而是三种权力中也是有等级划分的。立法权处于权力体系的最高位置,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则处于平行而下的位置,但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划分并没有清楚的界限,因此一般认为,洛克的分权为二权分立学说。毕业论文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,它高于执行权和对外权。洛克说:“在一切场合,只要政府存在,立法权是最高权力,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,就必须是在他之上。而且,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,是因为既然它有权力代写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,制定他们的行为准则,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,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。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,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。” [5]在立法权的行使方面代写,洛克认为立法权应由议会执掌,而议会应由民主选举产生。洛克指出:“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,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,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,他们定期集会,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,当法律制定以后,他们重新分
毕业论文代写散,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;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,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。”[6] 在执行权方面,洛克认为执行权要与立法权相分离,由不同机关行使,防止权力的滥用。洛克认为:“如果同一批人同
毕业论文代写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,就会给人性的弱点极大的诱惑,使他们动辄要摄取权力,借以免于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,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,使法律适合他们的私人利益,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人员拥有不同的利益,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。